9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規(guī)程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锻ㄖ犯郊羞€包括《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查技術標準》。
規(guī)程所指的存量非住宅類房屋是指廈門行政轄區(qū)內經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商業(yè)、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申請單元。
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筑功能,廠房、倉庫類地塊應以地塊、樓棟為改造單元;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改造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改造單元。
除強制性規(guī)范必須增設和在原有結構空間內無法布局的消防通道、電梯等配套設施外,改建項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強制性規(guī)范要求增設部分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具體看,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一般需位于工業(yè)控制線以外;存在抵押等其它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改造后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不改變原建筑結構、不改變原建筑高度、不增設夾層、不增加項目用地面積及建筑面積、不實施拆除重建。改建住宅戶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建筑面積不少于總建筑面積的一半。改建項目應按照相關停車位配建標準盡量多設置停車位。
此外,審查技術標準還對日照要求、立面控制、出入口設置等有所要求。
今年7月初,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和廈門市建設局聯合印發(fā)《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斗桨浮访鞔_,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每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價格接受政府指導,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用地性質、原土地使用年限不變,不征收土地價差;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記、分割抵押、分割銷售;納入廈門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統(tǒng)一監(jiān)管等。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長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xù)運營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xù)運營期限不低于6年;運營主體與租住對象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此后,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兑庖姟诽峒?,支持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yè)、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guī)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報批后,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按照政策內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住房租賃企業(yè)增值稅、房產稅可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zhí)行。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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