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結合新的形勢政策和群眾合理訴求,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重新修訂。
在優(yōu)化申請審核分配機制上,進一步完善了“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監(jiān)護關系并共同居住生活。
放寬了準入條件,盡可能吸納更多群體。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xiàn)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均可申請。為了提高老年群體的保障服務水平,新辦法規(guī)定,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公租房項目可根據(jù)居住人群特征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yī)療衛(wèi)生和養(yǎng)老設施。(記者羅艾樺)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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