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明確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通過藥品的境內外同步研發(fā)在境外獲得的創(chuàng)新藥臨床試驗數據;在境外開展仿制藥研發(fā),具備完整可評價的生物等效性數據的,也可用于在中國的藥品注冊申報。
不過,數據質量決定接受程度?!吨笇г瓌t》依據臨床試驗數據的質量,將接受臨床試驗數據分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與不接受3種情況。完全接受的條件包括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可靠,符合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xié)調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和藥品注冊檢查要求;境外臨床研究數據支持目標適應證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不存在影響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若數據存在影響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數據外推至中國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則為部分接受。若數據存在重大問題,不能充分支持目標適應證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的,則屬于不接受的范圍。此外,對于用于危重疾病、罕見病、兒科且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的藥品注冊申請,屬于“部分接受”情形的,可有條件接受。
《指導原則》明確在中國申請注冊的產品,應提供境外所有臨床試驗數據,不得選擇性提供臨床試驗數據。(首席記者劉志勇)
轉自: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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