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鼓勵在不損壞遺產價值的前提下,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對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歷史建筑可以轉讓、出租,可以在符合保護規(guī)劃、正面清單、風貌保護以及結構、消防等專業(y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優(yōu)化其使用功能。在滿足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還鼓勵名鎮(zhèn)、名村和傳統(tǒng)村落發(fā)展多樣化特色產業(yè),允許企業(yè)和個人開展與傳統(tǒng)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讓村民共享保護紅利。
歷史建筑可以轉讓、出租,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思路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古建筑單純強調保護,對合理利用重視不夠,因此在古建筑保護中以政府投入為主。但政府的財政投入是有限的,對于那些歷史文化積淀深厚的城市而言,古建筑少則數百,多則上千,如果所有古建筑都要財政投資來維護和修繕,對財政壓力巨大。實際上,只能是重點撥款、重點保護,對于狀態(tài)危急的古建筑臨時撥款。但即使這樣,很多地區(qū)的古建筑依然面臨年久失修的問題。而且,任何建筑如果長期無人居住,都必然損毀,損毀的速度遠超人們的想象。這就導致修繕的頻率會隨著古建筑存世時間的延長越來越快,對財政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從長遠看,反而更不利于古建筑的保護。
近年來,我國古村古建筑保護在探索中取得了新的經驗,涌現出眾多成功的典型,如烏鎮(zhèn)模式、松陽模式、麗江模式等。通過把古建筑轉讓、出租,使承租人負擔起日常的維護維修的責任,很多本已經頹棄、即將湮滅的古建筑、古村落煥發(fā)出新的生機。特別是通過整體規(guī)劃開發(fā),古村的環(huán)境大為改觀,居住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古建筑外表依然古樸。有的地區(qū),比如烏鎮(zhèn)和麗江,通過保護,開發(fā)出大量旅游資源,成為熱門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游客,既解決了古建保護的資金問題,也為當地居民創(chuàng)造了可觀的收入,為扶貧開發(fā)作出了貢獻。
我國古村古建分布極廣,幾乎每個省份都有罕為人知的古村和古建,特別是在那些以往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很多古村幾乎完整保留了下來。不論從歷史價值、人文價值,還是從旅游價值來看,都是非常寶貴的資源。
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越來越強烈,特別渴望重返自然、重返鄉(xiāng)村,此時如果能夠把古村保護開發(fā)利用起來,一方面滿足群眾旅游休閑的需求,一方面解決古建保護的資金問題,一舉兩得。
以往因為政策原因,古建筑是不能出租轉讓的,即使年久失修、倒塌損毀也只能眼睜睜看著而不能讓人住進去?,F在隨著思路的轉變,我國古村古建的保護迎來了新的轉機??梢钥隙ǎ瑫性絹碓蕉嗟耐顿Y涌向古村古建,特別是那些具備獨特建筑風格和人文資源、具備鮮明自然風光稟賦的古村落將成為投資開發(fā)的熱土。
實踐證明,保護和利用并不矛盾,保護給利用創(chuàng)造了條件,利用為保護提供了資源,二者可以相互促進、并行不悖。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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