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記者從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獲悉,本月起,湖南省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揮發(fā)性有機物、總磷、汞、鉻等11類污染物排污正式按照“收費標準”和“指標基價”實施排污權交易。
據(jù)介紹,為進一步推進排污權交易改革,湖南省明確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其中,收費標準主要根據(jù)環(huán)境資源稀缺程度以及全省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綜合定價。
從本月起,全省排污單位通過核定或交易方式獲得明確收費標準的11類污染物排污權,在項目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即需繳納有償使用費。
“在2024年之前以市場交易方式已經(jīng)購得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等7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單位,則分時段適用不同繳費要求?!笔∩鷳B(tài)環(huán)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購得排污權的單位,從購得之日起10年內不需繳納有償使用費,10年后再按標準繳納;在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購得排污權的單位,在項目正式投產(chǎn)運行之后繳納有償使用費。
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主要依據(jù)每噸或每千克污染物10年期治理成本確定。據(jù)了解,多個排污單位申購同一指標時,指標基價作為底價,各單位通過競價確定交易成交價;排污權儲備交易機構向排污單位回購富余排污權,則交易成交價不得高于指標基價。(彭雅惠)
轉自: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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