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國家反壟斷局對兩家醫(yī)藥公司壟斷復方利血平片原料鹽酸異丙嗪開出首張罰單,不啻給所有重視價格體系維護的藥品銷售企業(yè)敲響了一記警鐘。
受罰的山東濰坊順通醫(yī)藥公司和華新醫(yī)藥公司通過控制鹽酸異丙嗪,要求下游企業(yè)將復方利血平片投標價格從原來的1.65元提高到6元,獲利后按每瓶1元標準返利,其行為在經濟學上被稱為“轉售價格維持”。所謂“轉售價格維持”是指處于同一產業(yè)不同環(huán)節(jié)的交易者相互約定,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為轉售時,應遵守一定的價格,否則給予違約金處罰,或者停止供應等經濟制裁。
轉售價格維持是我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我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xié)議: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xié)議?!?
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說,廠家對其售出商品轉售時的價格是不得干預的,而這恰恰是目前我們很多藥企在做的。翻開報紙,幾乎所有的藥品招商廣告都會說:“我們將給予代理商最嚴格的市場保護。”這里所謂的“市場保護”內容基本就是不準別人沖貨,統(tǒng)一供貨價格,甚至是最終銷售價格。
當然,目前不同經濟學流派關于“轉售價格維持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有不同的看法,其經濟效率上的正面影響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所以在法律上對其違法性質的判定正從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向合理原則的適用轉變。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xié)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就可以獲得豁免。所以,如果要將轉售價格維持作為一種營銷策略,企業(yè)就要拿出證據(jù)證明自己所采取的策略不會危害競爭對手,對整個價值鏈都是有益的。
上述兩家醫(yī)藥公司之所以受罰,很大程度上可能因為反壟斷局認為,他們大幅度提高了藥價,危害了消費者利益。但如果他們提高藥價的幅度不是那么大,而且能夠證明這么做有利于促進用藥合理化,也許就不會受到這樣嚴厲的處分了。
來源:醫(yī)藥經濟報 戴緒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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