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發(fā)布公告 取消礦泉水銷售注冊登記


作者:郄建榮    時間:2014-10-08





  取消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礦泉水注冊登記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中提出的明確要求。據此,國土資源部近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取消該部下發(fā)的相關通知,取消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注冊登記。

  2003年,國土資源部曾發(fā)布《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做好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國土資環(huán)函[2003]66號。通知提出,凡在我國領域及管轄的海域內賦存的礦泉水,在開發(fā)利用之前,均應依照通知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國土資源部負責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工作,并頒發(fā)注冊登記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qū)域內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工作,并頒發(fā)注冊登記證。

  針對國務院作出取消“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注冊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宣布廢止《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3]327號和《關于做好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國土資環(huán)函[2003]66號;同時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及其鑒定工作,停止使用“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專用章。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省區(qū)、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guī)定,依據本省實際,切實加強礦泉水資源的勘查、保護與開發(fā)利用監(jiān)督管理。記者郄建榮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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