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臨終期”由誰說了算


作者:蔣萌    時間:2012-01-30





  1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jiān)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依法處置或銷毀。

  有細心人隨即指出這是“老話重提”2007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曾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由此帶來兩個疑問:一是如果4年多以前的規(guī)定已被切實貫徹,今日何必再次重申?二是“即將過期”是個模糊詞匯,如果有關部門不進行“權威定義”,會不會異變?yōu)椤吧碳覔碛凶罱K解釋權”?以往,一些條文在制定時大而化之,給別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機,有關部門不可不防。

  針對不同的食品,“即將過期”的定義還應當遵循不同的標準。比如,保質期一年的食品與保質期只有幾天的食品,“臨終”的時間跨度顯然不在一個層級二者經歷的氣候變化與時間差大不相同。從現實來看,假設某件標示保質期為一年的食品已然“誕生”了364天,僅存的1天“生命期”真能成為判斷其質量仍然合格的依據嗎?所以,食品“即將過期”的標準理當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之后,具體對象具體界定。

  即便明示了某些食品“即將過期”,商家也不能免除銷售具有潛在變質風險的食品的責任。一些商家聲稱“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換言之,明示“即將過期”并不意味著商家可以“合法銷售”變質食品,消費者購買降價商品也不意味著放棄了應有的健康與質保權益。

  管理者應當明白,僅僅通過“反復強調”體現高度重視遠遠不夠。如果某些規(guī)定說了一遍又一遍仍不見效,只能說明“高壓線”并未通電、甚至已被視為橡皮筋。就工商等部門而言,理當思索既有的規(guī)定是否存在不足、執(zhí)行力存在哪些缺陷,在出臺新規(guī)定時,作出具有針對性的彌補,對責任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

  “即將過期”的食品游走在質量合格與不合格的邊緣,管理者更當給予密切監(jiān)管。如果消費者買到了在保質期之內卻已腐壞的食品,有關部門同樣應為消費者討回公道。鑒于黑心商家時常在保質期上“做手腳”,有關部門更不能呆板行事。


來源:東方網 作者: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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