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溝油加工食用油定罪標準首次明確


時間:2013-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fā)布了《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兩高有關(guān)負責人就出臺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何要對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嚴厲的懲治規(guī)定?

  答:刑事審判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這個司法解釋里,我們重點在“從嚴”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釋通篇都體現(xiàn)了嚴懲的態(tài)度。必須看到,也必須承認,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shù)量大幅攀升。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xiàn)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

  問: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司法解釋對打擊此類犯罪有哪些突破?

  答: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zhì)即屬有毒、有害物質(zhì),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zhì)的行為均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fā)多發(fā)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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