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政策沒有調整


來源:新華網   時間:2017-09-13





  針對有媒體關于北京市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政策將發(fā)生調整的報道,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12日表示,北京市經轉商政策沒有進行調整。如果有相關政策需要出臺,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會就政策草案公開面向市民征求意見。

  近日,有媒體報道,北京市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政策將發(fā)生調整,并預測政策將限定政府優(yōu)先回購和交易對象必須符合保障性住房資格,導致大量經適房家庭紛紛排隊辦理轉商手續(xù)。

  據介紹,北京市相關部門于2008年4月8日印發(fā)《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guī)定:“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在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

  2015年6月17日,為進一步簡化經適房上市審批程序,北京市住建委在《關于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等問題的批復》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了經適房上市交易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不再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

  2008年4月11日之后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繼續(xù)按北京市相關管理規(guī)定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同等價格條件下,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yōu)先回購;區(qū)縣無力回購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設投資中心實施回購。

  此外,北京市從未在任何政策、文件中對經適房上市交易對象進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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